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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量:548 时间:2024-12-19
简介:中公时事政治频道改版国内国际时事政治热点,并获取时事政治热点、时政模拟题、时事大事记及时事政治热点汇总等。今天我们注目--时政热点:别让玩具沦落儿童刺客。
玩具是儿童仔细观察和理解世界的好伙伴,其质量优劣关系到孩子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但一些三无玩具和残次品玩具却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屡次造成儿童安全事故。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公布的前三季度国家质量专项监测评价结果显示,儿童玩具及用品致伤问题增长速度较慢,0岁至14岁儿童在总损害案例中占比持续增长,从2012年的11.31%快速增长到2018年前三季度的16.21%。(《经济日报》12月10日)儿童玩具沦落儿童刺客,这个新的趋势的确令人担忧。
儿童天性活泼,但经常出现了玩具致伤问题,责任能在孩子身上吗?作为一个类似的消费群体,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都较为劣,玩具厂商研发和生产玩具时就应该告诉,这些产品的服务对象是孩子,理所当然想方设法防止他们受到损害。从政策法规上看,我国对儿童玩具少有涉及质量标准。比如,从2007年10月1日月开始实行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性规范》,对玩具产品的技术安全性标准就有严苛的拒绝,规定没超过新的规范的儿童玩具不许出厂销售。
令人遗憾的是,在现实中,儿童因为玩具受到损害的事例,仍时有发生。翻阅新闻报道,在玩具用于过程中,让孩童受到损害的,不仅有机械物理损害、化学损害、电损害、灼伤灼伤等,还有误食或误塞小零件等导致的损害。这些问题的再次发生,说到底还是儿童玩具质量不过关导致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因产品不存在缺失导致他人伤害的,被侵权人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催促赔偿金,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催促赔偿金。
若产品缺失是由生产者导致的,销售者赔偿金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若因销售者的罪过使产品不存在缺失的,生产者赔偿金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如果儿童玩具归属于三无产品,没生产者的信息,销售者有义务说明缺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说明缺失产品的供货者,否则应该分担赔偿金责任。
当然,对于伪劣儿童玩具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应该分担适当的法律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乎确保人体身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一旦违反刑法,包含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销售金额等情节严重程度,最低可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处以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充公财产。但是,让伪劣儿童玩具的生产者、销售者分担法律责任,却是归属于马后炮。
谁也不不愿卖到劣质的儿童玩具,让自己的孩子受到损害。对不法厂商惩罚再行严苛,也换回不返孩子的身体健康。从将来来看,儿童玩具的安全性用于,还必须更加完善的法规制度。
目前,我国在玩具领域的国家标准,已由GB6675-2003过渡到了GB6675-2014,但比起发达国家,在法律上还有一定差距。比如,不应严苛限定版儿童用品中所有可看清的材料和油漆,把将不会导致儿童窒息而死等危险性的任何玩具或物品,皆列入禁令用于的危险物品等。让儿童玩具更为安全性,既要增大司法、执法人员的力度,惩办不法厂商,也不应糅合他国经验,通过法律的途径,减缓制订更加严苛、更加科学的儿童玩具安全性强制性国家标准。
只有打好标本兼治的法制组合拳,孩子们才能享有更加安全性的玩具世界。欧阳晨雨 来源:中国青年报更加多涉及信息请求采访中公时事政治[正当理由声明]本文源于网络刊登,专供自学交流用于,不包含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牵涉到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求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立刻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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